序号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 | |
1 | 资质介绍 | 1. 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定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2.经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分包单位应当是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3.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部门组成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 4.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装备发展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审查认定日常工作; 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下设办公室,由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认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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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资质级别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绝密级)、二级(机密级)二个等级; 一级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注:(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保密资格的,仅限定申请二级) |
3 | 受理部门 | 申请一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二、三级资质的,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4 | 基本条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 三)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的出资比例不超过20%,法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科研生产任务人员具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住许可,无境外婚姻关系; 四)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六)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七)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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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认证对象 | 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的单位,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已经承担了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 二、是指合同意向单位已经与拟承担单位签订了委托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意向合同书 |
6 | 申请材料 | |
1 | 1、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3、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5、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7、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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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流程 | 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材料审查(5个工作日)》》受理》》书面审查(5个工作日)》》现场审查(25个工作日内)》》审查通过》》发放证书》》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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